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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接走私与特殊形式走私构成条件是一样的吗?
    发布时间:2022-03-24 11:24:59  孙国东  浏览:1031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海关律师,我现在遇到一个案子,是加工贸易走私的,海关缉私以及后来的检察院、法院都认定我司构成擅自销售走私,我们承认我司确实是未经事先批准销售了保税货物,但是,我们销售只是因为生产上的需要,况且之后,我们又即时以一般贸易进口的同品质公物予以代替进入生产,请问这种未经许可的特殊形式的走私,与间接走私(一旦符合条文即构成)是一样的吗?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在《海关法》《刑法》上,间接走私指非典型走私,如购买走私、海上特定区域运输走私,这种行为是以走私罪论处,只要行为符合以走私罪论处条文规定的条件即可;而特殊形式走私是一种后续走私行为,属于典型走私范围,其构成条件适用《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因而,两者的犯罪构成条件是不同的。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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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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