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一台平板虽超过限值,但仍可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税款在50元以内的免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3号平板电脑税号为19010320,税率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