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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能通过海关审价的价格报关就是有主观故意吗?
    发布时间:2022-08-11 11:26:00  浏览:384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一位朋友的公司做代理进口业务,在几起牛皮案件中,他的角色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来报关进口,用来申报的价格是委托人给的,他去打听了一下,能够通过海关审价,这样他就以委托的价格报关,进口税由委托人承担、实报,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走私?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上述描述,您的朋友在此案中的角色是进口代理、报关代理,而不是包税代理,如果仅仅以能通过海关审价的价格报关就判断其有主观故意是武断的做法。正确判断低报价格走私的主观故意之必要条件是知道进口货物的真实价格,在不明知或只是应知的情况下,均不能认定为明知之主观故意。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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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律师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首倡“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组建海关律师服务团队。多家进出口企业、商会、协会法律顾问。 2022年8月被聘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秉持“绝对专业化”“负责任担当”理念。


      擅长办理重特大、疑难涉税涉证走私犯罪、逃避商检罪等海关刑事案件。独自及带领团队办理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走私案件,涵盖石材木材农产品、机电电子、化工医药、贵金属、固体废物、珍贵动物与珍稀植物、玉石珠宝、烟酒、奢侈品等行业,通关方式有一般贸易、保税加工贸易、边民边贸、跨境电商、水客与包税、海外代购、绕关闯关等。尤其熟悉专业有效核减偷逃税款的方法。取得一系列不起诉、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成果。

       

      擅长办理海关纳税争议、行政处罚争议等案件,涉及类型有估价、归类、原产地、贸易准入、出口退税以及各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处罚等。取得一系列减轻处罚、免予处罚、少征或不征税的成果。


      二十年如一日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成为行业领航者。

      研究大量实践问题,重点研究推进进出口企业合规建设、海关领域刑事与行政法律风险防范等,有多篇论文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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