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海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织听证:(一)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二)对公民处没收一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四)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六)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您的行为属于“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情形,满足组织听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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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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