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商品退货退款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兰迪海关部成员,曾服务于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大型公司,任职产品运营相关内容,工作语言日语、英语。
2021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2022年始跟随海关团队办理走私疑难案件,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进出口合规、海关估价、海关争议行政解决、海关稽查、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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