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汽车属于法检商品,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通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