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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进口货物销售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可以扣除吗?
发布时间:2023-03-31 17:30:00     浏览:606次
问题描述:
你好,购买走私案件,虽然购买的是走私进口的货物,但是在国内销售过程中也会缴纳增值税,而且进口环节增值税和销售的增值税可以说是相同的,这样可以把国内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部分不认定偷逃税款吗,从这个角度看,流转过程中国家税收并没有损失。
兰迪海关部-费云:

你好,虽然进口环节增值税是海关代征代扣,与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性质相同,但是对于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回复:走私犯罪嫌疑人为出售走私货物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是其走私行为既遂后在流通领域获违法所得的一种手段,属于非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因出售走私货物而实际缴纳走私货物增值税的,在核定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时,不应当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从其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费云/兰迪海关部
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 标签:
  • 走私
  • 增值税
  • 缴纳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部
     费云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团队律师,走私刑事辩护部负责人。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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