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二条,在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确定应当将“协助费用”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货物价值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有关费用:(一)由买方从与其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购买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购入价格;(二)由买方自行生产或者从有特殊关系的第三方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生产成本;(三)由买方租赁获得的,应当计入的价值为买方承担的租赁成本;(四)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应当包括其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费用。如果货物在被提供给卖方前已经被买方使用过,应当计入的价值为根据国内公认的会计原则对其进行折旧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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