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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的单位也可以是国外的公司吗?
发布时间:2023-06-20 12:30:54     浏览:556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去年在东南亚某国成立了一家化妆品公司,从事化妆品的经营,有部分业务是向国内进行销售,往国内销售的模式中,有几个是做代购的,与我联系购买,我在国外联系转运公司,交付运输,赚取差价,请问国外公司如果涉案的话,会定单位犯罪吗?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如果参与了向中国走私化妆品的过程,具备了单位犯罪的特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则国外公司同样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的主体。因此,境外公司不能成为认定单位犯罪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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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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