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参与了向中国走私化妆品的过程,具备了单位犯罪的特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则国外公司同样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的主体。因此,境外公司不能成为认定单位犯罪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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