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刑法》所规定的单位犯罪,通常需要符合一些条件,例如: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行为、牟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单位所有。贵司员工以伪报商品编码的方式走私货物,已符合“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行为”,收益大概率也是归企业所有,企业很有可能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在近年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部分涉案企业可以通过合规整改的方式实现刑事责任的切割,换取不起诉的结果。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527732606(同微信)
电子邮箱:yikun.lu@landi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