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是,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