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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伪报品名出口赌具,有部分货物仍在仓库尚未向海关申报的,能否轻判?
    发布时间:2023-08-05 10:57:54  浏览:281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经营着一家玩具加工厂,之前我接到一个澳门的单子,他们让我做十万个筹码然后出口到他们那。我接单后,陆陆续续地分批发货了,是以玩具的名义出口的。但在出口后,海关就找到我,说我涉嫌走私赌具,现在他们将这十万个筹码全部作为走私货物处理,但实际上,我还有五万个筹码放在仓库,没来得及申报出口。请问这我可以因此被轻判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对于在仓库被查获、且未向海关申报出口的部分,是有可能获得从轻处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按照你的描述,有五万个筹码不符合走私犯罪既遂的要求,其可能构成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前者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后者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如何定性,还需要结合你在整个出口过程、已实施的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涉案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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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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