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 第三款的规定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故违法所得依照规定是要没收的,故若在检察院预缴的金额属于违法所得按规定是应当没收,走私货物、物品也应没收,同时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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