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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走私犯罪,出庭时无法选出诉讼代表人出庭,还能被认定单位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3-09-09 23:52:16     浏览:375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是一家货代公司,长期从事双清包税业务,去年以来我们公司很多高层都因为包税走私涉案了,如今临近开庭也没办法选出诉讼代表人。请问如果没能选出诉讼代表人,我们公司还能被认定为是单位犯罪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对于公司无法选出诉讼代表人的情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由被告单位委托律师等单位以外的人员作为诉讼代表人。

如果仍无法选出诉讼代表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了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换言之,如果无法选出诉讼代表人,是有可能导致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后果,但涉案的自然人仍有可能被作为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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