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包税走私场景中的货主并不必然会被认定为从犯,具体仍需结合其行为进行分析判断。
《刑法》所规定的从犯,通常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而包税走私案件中的货主之所以能被认定为从犯,是因为其基于降低成本的目的、以明显低于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清关公司进口货物,货主本身并不参与货物申报,其被并没直接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然而,倘若货主一旦实施了诸如揽收、居间介绍等积极策划行为,则难以被认定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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