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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曾经涉嫌走私,在倒闭的情况下还能作为单位犯罪案件处理吗?
发布时间:2023-09-16 17:03:00     浏览:558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曾经经营一家化工厂,过去有在香港通过一些渠道采购低价的化工原料,但后面我才知道那些原料是走私进来的。听说单位犯罪的数额要求会比较高,但我的工厂已经倒闭了,请问还能作为单位犯罪案件处理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贵司曾经牵涉走私犯罪,而如今已经倒闭的,虽然公司已经无法作为刑事责任的承受主体而存在,但是,在该犯罪发生时就已经表现为单位犯罪。单位在事后是否发生变动并不会影响该事实。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点可知,单位走私犯罪后,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以及被依法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的,无论承受该单位权利义务的单位是否存在,均应追究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该条明示了要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也表明,相关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身份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 标签:
  • 单位犯罪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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