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部分地区的实践中,对于疫区冻肉和非疫区冻肉,认定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入罪标准可能不一致。其入罪的数量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第四项、第六项。
涉案冻肉的属性本身就是一个事实问题,更重要的是,他会影响到后续刑事案件的发展,不能仅以非此即彼的方式进行认定,且证明责任应由公诉方承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应当由其履行举证责任。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527732606(同微信)
电子邮箱:yikun.lu@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