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能查明规格的部分货物,有可能不被作为计核税款的依据。
具体的依据是《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贵阳海关计核偷逃税款有关疑难问题的复函》(税管函〔2013〕35号),其第一条规定:关于送核资料中缺乏货物规格型号而无法计核的问题,请你关缉私部门对案件进一步进行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填写《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后交计核部门计核偷逃税款。如缉私部门经调查无法确定货物规格型号,不再列入走私案件调查范围的,应撤回《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计核部门不再对货物价格予以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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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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