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所说的“实验”应该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侦查实验笔录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另,因你的兄弟涉嫌走私淫秽物品,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隐晦书刊的册数。侦查实验的目的是通过重量推知册数,这种做法并非不能接收,但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如单册图书的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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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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