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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实验的结果可以作为认定走私犯罪数额的依据吗?
发布时间:2023-11-30 23:55:32     浏览:435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的兄弟是做境外图书代购的,之前他都是一箱一箱地按重量买,不久前海关找到他说,他涉嫌走私淫秽物品,已经对他取保候审。最近听说海关是根据他之前买的重量做实验来确定走私图书的数额,请问这样合法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你所说的“实验”应该是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侦查实验笔录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另,因你的兄弟涉嫌走私淫秽物品,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隐晦书刊的册数。侦查实验的目的是通过重量推知册数,这种做法并非不能接收,但需要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如单册图书的重量)。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 标签:
  • 侦查实验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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