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水客根据具体在走私犯罪中的行为、作用、角色、情节而予以不同的认定。
例如水客中有水客头目,即主要负责招揽货主从境外走私手表,招聘专业水客,组织、领导水客为货主走私货物入境,往往负责走私入境通关的核心环节,主动、积极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其在走私环节中处于关键、核心地位。 在这类走私案件中,水客头目都是认定为主犯。
对于一般水客而言,如果是受雇于水客头目,按照具体走私入境的货物数量收取水费、劳务费,而不直接参与分赃,在走私活动中,是接受水客头目领导、指挥,虽然行为人实施了走私实行行为,但是其对于走私活动没有任何支配以及自主权,其作用相当于水客头目的某种工具,在走私链条中,具有明显的被动型,从属性,一般应当认定为从犯。
如果不是受雇于水客头目,而是本身作为水客主动提出走私犯意,积极联系货主,与其他水客配合操作实施走私通关行为,并收取对应的水费、报酬等,一般也认定为主犯。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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