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自贸咨询
上海兰迪海关部最新动态及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最新资讯
货物经过东盟哪些加工是不能改变原产地的?
发布时间:2023-12-26 13:24:00     浏览:421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有部分塑胶产品要经过东南亚国家进行加工,然后再进口到中国,请问什么样的加工才不影响原产地确定?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二)为便于货物装卸或者运输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不包括电子工业中的封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上述规定只是排除确定原产于东南亚的情况,至于经加工后是否符合原产于东盟的条件,还得根据其他条件进行分析判断。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兰迪深圳主任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走私刑辩律师
  • 标签:
  • 东盟
  • 原产地
  • 当前律师
    兰迪深圳主任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电话/微信: +8613902467641
    邮箱:sgd@customslawyer.cnguodong sun@landi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