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七条,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二)为便于货物装卸或者运输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不包括电子工业中的封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上述规定只是排除确定原产于东南亚的情况,至于经加工后是否符合原产于东盟的条件,还得根据其他条件进行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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