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是进出口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预裁定的事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预裁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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