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化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验、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海关应当组织复验。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