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在目前关于邮递渠道走私的司法实践中,部分负责境外发货的主体在责任方面的确比国内货主重。这是因为,境外发货人直接参与了通关环节,而国内货主几乎不接触通关环节。而在走私犯罪实践中,通关人的责任往往要高于货主。
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邮递渠道走私案件中的境外发货人的责任一定比国内货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五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境外发货人并不是纳税义务人,如果其仅仅根据国内货主的指令进行打包、填报货主要求的填报的物品信息和寄件信息,那么其可能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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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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