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对协助费用的规定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上述规定中对技术研发的要求是在境外进行的,如果该技术研发是在进口国内完成的,那么这项服务费用就不属于协助费用,不应计入完税价格。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