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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进口的刺猬紫檀改了原产地,为什么会构成走私犯罪?
发布时间:2024-06-05 23:22:02     浏览:202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此前委托贸易公司从尼日利亚进口刺猬紫檀,考虑到尼日利亚已经禁止出口,他们就把货运到加纳,并且把原产地证也改成加纳、申请了相应的濒危证。最近了解到货代已经涉嫌走私被抓了好些人,请问我司跟他们合作也会因此涉案吗?
兰迪海关部-陆怡坤: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贵司及委托的货代如果共谋从加纳申请到与实际原产地不符的原产地证和濒危证,进而向我国濒管办申请核发允许进口证明书,则可能构成伪报原产地、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可能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陆怡坤/兰迪海关部
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部
 陆怡坤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2410733761
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律师,涉案企业合规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走私刑事辩护、涉案企业合规。
华南师范大学 法律硕士
广东警官学院 管理学学士
·中国法学会会员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
·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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