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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贸易审批制度法规目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确保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有关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6年45号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  (一)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时,不再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需要一定时限,为确保取消审批后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过渡期内手(账)册填报方式公告如下: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毕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要求和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总体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
      商务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 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皮加工贸易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禁止进口生皮(商品编码:4101-4103,见附件1)直接出口半成品革和成品革的加工贸易,允许开展进口半成品革(商品编码:4104-4106,见附件1)出口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 二、对以下情况,允许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生皮开展相关业务: (一)进口生皮直接加工制成皮革制品后复出口;...
        为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管理,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自主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限制和减少加工贸易企业从事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附加值低的生产加工,有效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加工贸易业务管理中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据实核查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资格和加工生产能力,把好企业准入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各级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制度建设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天然橡胶内销及加工贸易业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函[20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加工贸易审批业务管理,配合实施有关新的管理政策,促进我国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有关加工贸易审批业务通知如下:  一、关于天然橡胶内销审批...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正2005年105号公告有关内容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6]9号)注:已被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9号宣布失效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局(厅):  2005年12月1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环...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的通知(商办机电函[2005]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商务主管部门:为规范加工贸易管理,加强对加工贸易企业的资质和生产能力核查,经商海关总署同意,自2005年9月1日起,全国加工贸易企业使用新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以下简称《生产能力证明》)格式。现...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2号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工贸易成品油形式出口复进口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机电函〔2004〕6号),决定对部分原油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炼制的成品油以形式出口,再形式进口方式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炼制的成品油原则上应加工复出口,如需转国内市场销售,由国内企业按照一般贸易的有关规定,凭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控制氧化铝加工贸易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4]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深圳市贸工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外经贸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耗能产品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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