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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合规|美国出口管制|2020.12.23最终规则对香港出口管制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8-17 14:30:00  来源:  浏览:580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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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

    2020年5月21日,全国人大发言人宣布全国人大将考虑通过一项决议,批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

    2020年5月27日,美国国务卿向国会提交《2020香港政策法案》(2020 Hong Kong Policy Act Report)。报告指出“不再继续保证以1997年7月前适用于香港的美国法律给予同等待遇”。

    2020年5月29日,特朗普宣布美国政府将启动撤销香港根据《1992美国香港政策法案》(HKPA, United States-Hong Kong Policy Act of 1992》与中国大陆享受区别待遇的程序

    2020年5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香港国安法》,美国政府认为此举是“否认在《中英联合声明》中对香港高度自治和自由承诺”,从根本上削弱了香港的自主权,增加了美国敏感技术和物品被转移到未经授权最终用途和中国或其他地方的最终用户手中的风险。

    2020年6月30日,BIS发布通知宣布暂停所有适用于香港的许可例外(license exception),并于2020年7月31日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发布最终规则(Final Rule)。

    2020年7月14日,特朗普签发第13936号行政命令(E.O. 13936)。E.O. 13936 Sec. 2规定:暂停HKPA section 201(a)对美国各法律(statute)的适用,包括《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 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E.O. 13936 Sec. 3指示相关机构负责人在15天内展开所有适当行动以实现E.O. 13936的目的,包括修订Sec. 2中规定的、为香港提供与中国大陆不同待遇的任何法律。

    2020年12月23日,BIS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发布基于E.O. 13936 Sec. 2和Sec. 3修订的最终规则(Final Rule)。

     

    二、修订和影响摘要

    1.取消香港特殊待遇资格,不再作为独立目的地,将其视同中国内地。BIS删除了EAR中为向香港出口、再出口和在香港境内转让受EAR管制的物项提供与中国大陆区别待遇的条款。

    2.BIS仍承认香港实行单独的海关和出口管制制度,与中国内地存在差异。EAR中仍保留部分对香港的引用来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目标。

     

    三、具体修订

    1.EAR §738 Commerce Control List Overview and the Country Chart

    将香港从EAR §738 Supplement No. 1商业国家表(Commerce Country Chart)中删除,对香港对许可证要求与中国内地相同。


    2.EAR §740 License Exceptions

    本最终规则在与2020年7月31日的最终规则保持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

    (1)删除EAR §740.2(a)(23)。鉴于已将香港从EAR §738 Supplement No. 1商业国家表中删除与中国内地保持一致,就不再需要单独规定香港与中国内地同等适用许可例外。

    (2)EAR §740.7【APP许可例外】。将香港从计算机1级目的地(Computer Tier 1)名单中删除,并移动至在计算机3级(Computer Tier 3)目的地名单中。

    (3)EAR §740.11【GOV许可例外】。将香港从EAR §740.11(c)(1)合作政府(Cooperating governments)中删除。

    (4)EAR §740.16【APR许可例外】。将香港从EAR §740.16(a)和(b)中删除,某些再出口至香港或从香港再出口的交易无法获得许可例外。但将香港视同中国内地适用D:1国家组的要求,因此香港将成为符合EAR §740.16(a)规定的再出口交易适格目的地。

    ⌜A country in Country Group D:1 (National Security) (see Supplement No. 1 to part 740), other than North Korea and the commodity being reexported is controlled for national security reasons.⌟

    (5)EAR §740 Supplement No. 1【国家组】。将香港从A:6和B国家组中删除,香港作为中国(内地)的一部分不再单独在国家组(Country Groups)中列出,中国内地目前属于D:1、D:3、D:4和D:5国家组,适用于中国内地的交易限制或授权同样适用于香港,例如对中国内地的武器禁运(D:5)现在也同样适用于香港。

     

    3.EAR §742 Control Policy - CCL Based Controls

    EAR §742.6(a)(6)。删除适用于香港的地区稳定(RS)许可证要求,但仍保留该项存在。请注意,该适用于ECCN 6A003.b.4.b的许可证要求已经适用于中国内地,所以此次针对香港对删除不会改变EAR的许可证要求。

     

    4.EAR §744 CONTROL POLICY: END-USER AND END-USE BASED

    EAR §744 Supplement No. 4【Entity List】。删除实体清单“香港”栏,并入中国(PRC)栏下。

    EAR §744 Supplement No. 6【Unverified List】。删除未经证实名单“香港”栏,并入中国(PRC)栏下。

     

    5.EAR §745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REQUIREMENTS

    EAR §745 Supplement No. 2。将香港从文末“*”注释中移除,虽然香港与中国内地获得不同待遇,但根据修订前的规定,香港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目的下被视同中国内地。此次移除该注释代表香港将被更普遍地视同中国内地。

     

    6.EAR §748 APPLICATIONS (CLASSIFICATION, ADVISORY, AND LICENSE) AND DOCUMENTATION

    EAR §748.10【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End-User Statement】。为EAR §748.10(a)增加“注释5”向公众澄清:即使香港被视同中国内地,但向香港出口或再出口的许可证申请不需要提交中国内地(商务部)签发最终用户声明。但根据EAR §748.9(b)的注释1:BIS仍会根据个案情况,在涉及香港的许可证申请中要求提交最终用户声明或其他支持文件。

     

    7.EAR §758 EXPORT CLEARANCE REQUIREMENTS

    EAR § 758.1。为EAR § 758.1(b)(10)增加注释强调:即使自动出口系统(AES)在电子出口信息(EEI)中要求提交的目的地为香港,但由于香港被视同中国内地,EAR § 758.1(b)(10)的规定适用于向香港出口的交易。

    根据EAR § 758.1(b)(10)的规定:向中国(PRC,实质为中国大陆)、俄罗斯或委内瑞拉出口列入CCL的物项,不论其价值高低都应在AES中提交EEI文件,除非该出口是根据EAR § 758.1(c)(4)的规定豁免进行的。

     

    四、具体影响

    1.此前香港属于B国家组有资格获得不同的许可证和许可证例外,在EAR中享受比中国内地更宽松的管制待遇。对那些与香港或通过香港进行贸易的企业来说,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香港已经被视同中国内地,适用D国家组的管制要求,这将影响许可证例外的可用性。这些变化的影响与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最终规则一致。具体如下:

    许可例外代码

    可用性

    LVS

    完全不适用

    GBS

    完全不适用

    TSR

    完全不适用

    APP

    计算机1(Computer Tier 1)目的国不适用

    TMP

    EAR §740.9(a)(11),EAR § 740.9(b)(2)(ii)(C)EAR§ 740.9(b)(5)规定的内容不适用

    RPL

    EAR §740.10(a)(3)(viii),EAR §740.10(a)(4),EAR §740.10(b)(1)【经许可的D:5国家组国家除外】以及EAR §740.10(b)(3)(i)(F)和EAR §740.10(b)(3)(ii)(C)不适用

    GOV

    EAR §740.11(c)(1)“合作政府”不适用

    GFT

    完全不适用

    TSU

    完全不适用

    BAG

    除经EAR § 740.14(d)允许的外均不适用

    AVS

    EAR §740.15(b)(1),EAR §740.15(b)(2)EAR §740.15(c)规定的内容不适用

    APR

    EAR §740.16(a)和EAR §740.16(j)规定的内容,根据APR许可例外EAR §740.16(a)从香港再出口受EAR管制的物项也受到限制

    STA

    EAR §740.20(c)(2)规定的内容不适用

    2.某些专门适用于中国的许可证审查政策现在将适用于涉及香港的交易,例如EAR §742.3(b)、EAR §742.4(b)和EAR §742.6(b)。


    3.香港被视同中国内地,根据EAR §744.17的规定将限制某些微处理器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境内)用于香港的军事最终用途和军事最终用户。

     

    4.香港被视同中国内地,根据EAR §744.21的规定,向香港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境内)物项应遵守军事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规定。

     

    5.香港被视同中国内地,对香港将适用EAR §736.2(b)(3)【通用禁令3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管制,增加外国生产的美国原产技术和软件的直接产品出口到香港的许可证要求。

     

    6.香港被视同中国内地,根据D:5国家组【美国武器禁运国】的管制要求,也与美国国务院口径保持一致,香港根据ITAR § 126.1被包含中国栏下。

     

    7.香港的最终用户可以申请“经验证的最终用户(VEU, Validated End Users)”简化管制物项获取手续。在此之前,香港作为EAR下的独立目的地无法适用VEU认证。2007年,BIS针对中国和印度启动了VEU认证计划。目前共有12家企业获得VEU认证,其中中国内地企业11家。

    根据EAR的规定:VEU认证允许向经验证的最终用户出口、再出口或转运任何合格物项,只要该物项在特定目的国中使用。获得VEU认证需要企业向BIS提出申请,经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ERC: End-User Review Committee)审查后向实体颁发VEU认证。在审查过程中实体需要同意接受美国政府代表的实地核查。

    但根据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0号)的规定:未经中国商务部同意任何在华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承诺接受或接受外国政府代表进行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现场访问或审查

     

    五、保留条款

    目前,可能不再允许以“无许可证要求(NLR)”向香港运输物项。

     

    六、相关问答

    1.我们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之后就暂停了根据相关许可例外向香港的出口,现在我要向香港出口受EAR管制的物项可以申请哪些许可例外?

    答:香港目前已被视同中国内地,适用于中国内地的许可例外同样适用于香港。如果物项向中国内地出口需要许可证且无许可例外,在向香港出口该物项时必须向BIS申请许可证。

     

    2.2017年1月19日发布(2017.4.19生效)的香港记录保存要求还适用吗?

    答:是的,仍然适用。

     

    3.我的物项可以基于EAR的许可例外向香港出口,我是否应要求香港买方提供香港政府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副本吗?

    答:是的。即使是现在将香港视同中国内地,但香港的海关、出口管制制度是独立运行的,EAR仍保留了对于香港的专门规定。所以,自2017年4月19日起,在基于许可例外向香港出口前必须获得香港政府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副本或无许可证要求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可以是“NLR通知”或“网站信息”形式。【关于2017年EAR对香港记录保存要求的最终规则请点击此处阅读


    有关美国对香港出口管制的更多内容和问答请点击此处阅读


     参考引用:

    1.Removal of Hong Kong as a Separate Destination Under the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0/12/23/2020-28101/removal-of-hong-kong-as-a-separate-destination-under-the-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

    2.Revision to the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Suspension of License Exceptions for Hong Kong.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0/07/31/2020-16278/revision-to-the-export-administration-regulations-suspension-of-license-exceptions-for-hong-kong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0号.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709/20070905087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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