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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海滨:怎么解决走私案件不起诉后责任可能更重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2-03-15 23:39:00  作者:封海滨律师  浏览:3488次

     

    提要:海关行政处罚难点焦点辨析系列二:走私刑事案件“刑行转化”责任倒挂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成功案例

     

    一、上篇文章回顾

    在《走私案件不起诉后责任更重,啥情况?(海关行政处罚难点焦点辨析系列一)》中,封海滨律师总结了走私刑事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不起诉后)倒挂问题。

    《海关法》与《刑法》部分法律概念和性质的区别,在实务中走私案件财产性权利的处理上,可能产生行政处罚远远重于刑事处罚的悖论。

    具体而言,常见的情形是:走私刑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后,案件转回海关作行政处罚时,经办部门往往认为检察院已经确认构成走私罪,“顺理成章”将案件定性为走私,于是,“没收走私货物——无法或不但没收——追缴等值价款”,就出现同一案件退回作行政处理后,财产责任可能反而重于刑事处理。

     

    二、怎么办?

    实际上,上述问题是有条件避免的,也有对应的法律依据。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等于后续行政处理时就必须直接定性为走私。

    (二)就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本身而言,未经复查的不起诉决定,有可能通过复查机制变更。

    (三)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分工和作用而言,包括不起诉决定在内的检察院意见,也不必然是终局决定。

    (四)根据《行政处罚法》,刑事案件转行政处理的,必须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坚持行政执法判断标准的独立性,确实不构成走私或者定性走私存在重大疑问的,不应当按照走私处理。

     

    只有根据在案证据材料,实事求是地对刑事转行政处理的案件进行正确审查和认定,防止将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决定作为“令牌”,才能最大程度避免企业“躲过了初一却躲不过十五”的问题,避免出现行政处罚反而重于刑事处罚的悖论。

     

    看完上述内容,实务中经常出现的如下疑问就有了明确的解决方向和答案:

    到底还要不要争取不起诉呢?

    重新审查证据就一定能把定性从走私变更为违规吗?

    真的遇到这种不起诉后的追缴等值价款无法承受问题,如何正确处理?

    有机会争取不追缴或者少追缴等值价款吗?

     

    在这个刑事不起诉后面临更重的财产责任问题上,兰迪海关部在2021年取得了一个十分成功的案例,案件当事人在检察院被不起诉后,避免了被追缴千万元级别等值价款的后果。

     

    欢迎有更多问题的朋友留言,或加作者微信进行讨论,了解上述成功案例详情,或者探求更多合理合法、有效的解决之道。


    (作者:封海滨律师)

    (全文完)

     

    封海滨:走私案件不起诉后为什么负担可能更重海关行政处罚难点焦点辨析系列一

    封海滨:说好“及时改正”可以免除处罚,海关不会骗我吧? ——“及时改正”在加工贸易类违规案件中的适用辨析 (海关行政处罚难点焦点辨析系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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