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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价能否作为用以计核偷逃税款之计税价格?
    发布时间:2023-10-11 21:50:00  作者:陆怡坤  浏览:1761次

    一、保价何以作为计税价格?

    保价,又称“对保金”“保价金”,常见于物流运输行业,托运人会在运单的“保价”一栏中声明价值,一旦货物或物品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托运人便可以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因此,现实生活中因保价发生的法律争议屡见不鲜。例如,物流运输服务提供者通常会在运输合同上设置保价条款,约定承运方仅在一定数额范围内承担货物损失产生赔偿责任。又如,货物或物品在运输过程中损毁灭失后,承运人不认可托运人声明的价值,并提出低于保价的赔偿方案。前一现象指向的多是保价条款的效力问题,而后一现象指向的则是实际货值的证明问题。

    托运方高报保价价值自然对其更加有利,作为反制,承运方也可以提出额外的保价服务费,要求按保价的比例向承运方收取费用,或是直接以保价的一定比例收取运费。基于以上考量,保价始终一场是托运方与承运方的博弈,对于托运方而言,保价不再等同于实际货值,只要风险控制得当,其低报保价往往更有利于控制整体物流运输成本。

    类似现象同样普遍存在于走私犯罪中。货主与包税清关公司或水客签订对保协议,前者以保价为基础向后者支付通关费用,一旦货物被海关查获,则由包税清关公司或水客按保价向货主赔偿,而货主声明的保价通常也会低于实际货值。为查明偷逃税款数额,海关计核部门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计核办法》)的规定,先行确定涉案货物的计税价格。在不少案件中,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难以查明,计核部门无法径行依据《计核办法》第十六条确定计税价格,《计核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的五种具体确定计税价格方法又因为各种现实因素而难以被采纳,于是,计核部门在实践中往往会以其中第六种其他合理方法作为确定计税价格依据。具体到涉及保价的走私案件中,计核部门通常会基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把保价作为计核走私货物偷逃税款的价格来源。

     

    二、经验法则的运用是司法的有限折衷

    现代刑事诉讼确定的证据裁判原则要求犯罪事实必须证据证明,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中有所体现。具体到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认定偷逃税款数额的基础——计税价格,自然也应当由证据证明,货主向承运人提供的保价自然不是确定计税价格的首选。然而,走私犯罪案件的办理同样也讲求诉讼效率,为掌握涉案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侦查机关需要结合国内货主与境外供货商的合同、发票,以及沟通记录、支付记录和收货记录等数据进行综合判断,数据处理工作繁复琐碎,且不一定能得出唯一性结论。在该背景下,把保价作为计税价格的做法逐渐成为一种日渐风行的司法经验。

    司法经验能否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这是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两个问题都是对相关做法合理性的拷问。但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下,这一做法是可以得到理解的,自然而然地,保价低于实际货值也就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条经验法则。

    无可否认,证据裁判原则与经验法则的运用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龃龉,但二者在刑事司法的事实认定中并行不悖,经验法则的运用早已得到规范上的认可。以证据不足不起诉为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归根到底,“把保价作为计税价格”的做法之所以能在不少走私犯罪案件中通行无阻,是因为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而这一结论又是建立在“保价低于实际货值”的经验法则之上。倘若该经验法则在个案中无法成立,那么保价作为计税价格的合理性便荡然无存。回顾过往的司法实践,经验法则被推翻的情况并不罕见,因而,刑事案件中对经验法则的运用也相对谨慎。面对个案中不利于被告人的经验法则,律师应当采取何种辩护策略?这是亟待关切的问题。

     

    三、保价不应作为计税价格的事实抗辩

    人类的经验认识有其局限所在,即便其被升华为经验法则,也难以逃脱。在近期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保价高于实际货值的情形,但该案的保价被作为计税价格。案情概况如下:

    化妆品货主A与香港水客头B约定,A委托B通过夹藏方式携带化妆品进境,同时,A会提出货物的保价,B收取的费用是保价的5%。倘若化妆品被海关查获,B则会根据保价等额赔偿A的损失。区别于其他案件,B手下的水客时常会声称货物被扣押,但实际上是其私下出售携带进境的化妆品。由于化妆品的价值昂贵且价格浮动较大,A为了保证利润、同时也为了反向激励B加强管理,其通常会高报保价。在这种情况下,保价低于实际货值的经验法则便面临着适用障碍。换言之,保价低于实际货值的经验法则不应被引入该案例,原因在于本案货主更加重视货物无故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诉讼中,针对经验法则的有效抗辩往往不是直接对其作出否定(如,保价不会低于实际货值),而是指出其运用的谬误之所在(如,本案不适合运用该经验法则)。毕竟,经验法则能否得到有效运用,往往取决于其外部条件,一旦超出了该条件,其效力便大打折扣。何以指出经验法则的运用有误?一般认为,提出相反的证据是最为直接的方法。以民事诉讼为例,根据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虽然无须举证证明,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具体到此类案件,我们可以通过整理货主在采购化妆品时所支付的价款,再将其与水客头约定的保价进行对比,只要能够证明保价高于实际货值的情况普遍存在,那么便足以排除“保价低于实际货值”这一经验法则的运用达到否定其他合理方法在案件中的运用之抗辩目的

    陆怡坤 责任律师 陆怡坤  / 兰迪海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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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怡坤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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