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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报经检验合格,擅自出口粘土等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温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9 16:52:00  浏览:804次

    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报关出口粘土等货物。其中有25812包(50件)唇膜、2752套(45件)护肤套装、112196包(520件)面膜、29492包(79件)眼膜未申报检验,货值共计人民币302856.44元。该行为构成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11日和2021年8月16日因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被温州海关分别处罚款9000元人民币和120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查验记录单、报关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装箱单复印件、货物照片、订货合同复印件、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柒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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