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6日到18日,当事人委托报关二批进口旧多功能机器人,申报的包装方式为其他包装/植物性铺垫材料。7月23日,聊城海关实施现场查验。经查,该批货物使用了木质包装,且在海关执法人员查验前,当事人打开了10个集装箱中的7个,并擅自拆除了木质包装遗弃在厂区内,该木质包装有IPPC标识。7月30日,聊城海关依法立案调查。8月3日,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查问,当事人确认存在上述行为并出具了情况说明。根据《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涉案木块属于木质包装。该行为违反《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该行为发生后,当事人主动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委托报关协议、查验记录(及照片)、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