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1年11月29日,当事人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商品品名为干虾皮,申报商品编码为160521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276925美元,实际应当归入税号03069590项下(出口退税率为9%)。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报关单证、企业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查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该行为影响出口退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工商银行宁德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