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5月12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靴套Shoe press belt for PM48”、“造纸用靴套”等商品,申报商品编号为“8439990000”(关税税率为6%),应归入税号“84209900”(关税税率为8 %),涉及8票进口报关单,申报进口总价合计335211.4美元,完税价格合计2147364元。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8530.54元。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4日主动缴纳保证金人民币4万元整。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收取担保凭单、海关稽查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