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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靴套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武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6:34: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2次

  当事人自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5月12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靴套Shoe press belt for PM48造纸用靴套等商品申报商品编号为8439990000(关税税率为6%),应归入税号84209900(关税税率为8 %),涉及8票进口报关单申报进口总价合计335211.4美元完税价格合计2147364元。经海关计核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8530.54元。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4日主动缴纳保证金人民币4万元整。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收取担保凭单、海关稽查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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