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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垃圾车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武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16:44:0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22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2021年11月6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8辆垃圾车,申报价格C&F 904860美元完税价格为人民币5056509元申报税号为8705909990,出口退税率为13%,出口监管条件为检验检疫。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关于垃圾车的描述该申报税号不正确应归入8704224000,出口退税率为13%,出口监管条件除检验检疫外还需要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货物价值人民币5056509元。

  我关于2023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武关缉告字〔2023〕12号《行政处罚告知单》,于2023年8月7日收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经复核撤销原行政处罚告知并重新履行了告知。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当事人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认错认罚危害后果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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