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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我关申报一票出口货物。申报品名为“射钉弹”及“射钉器零件”,其中第1至3项货物“射钉弹”申报税号“9306309000”,申报价格238750美元,经查验取样鉴定为危险货物,危险货物类别为1.4S。经计核,上述射钉弹货值1604211.17元。当事人装运射钉弹使用的包装容器(纸盒)未经海关鉴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日期:2023-12-16 19:03:33   阅读:291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报关单,其中第2项商品“射钉弹”,共600万粒,申报总价为118720美元,约合人民币828048元,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该商品为1.4S(爆炸品1.4S)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品名:动力装置用子(炮)弹,属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规定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UN0323),且不属于规定的包装豁免条件,必须申请海关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日期:2023-11-04 17:54:41   阅读:275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射钉弹,经海关查验并经检验鉴定,发现该票射钉弹属于第一类危险货物,对应的包装容器出口未经使用鉴定合格。经计核,上述射钉弹的价值计人民币140.17万元。...
日期:2023-01-06 22:24:05   阅读:986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
标签: 射钉弹  /  包装容器  /  危险货物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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