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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射钉弹未使用经鉴定的危险货物包装出口天津保税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1-04 17:54: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98次

      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报关单其中第2项商品射钉弹,共600万粒申报总价为118720美元约合人民币828048元经海关查验并取样送检该商品为1.4S(爆炸品1.4S)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品名动力装置用子(炮)弹属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规定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UN0323),且不属于规定的包装豁免条件必须申请海关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未使用经鉴定的危险货物包装出口上述货物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检测鉴定报告、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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