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货物,第一项申报壁纸2016卷,商品编号为4814200000(进口关税率:6%,增值税率:16%),总价为28582.02美元,原产国为荷兰;第二项申报壁纸样本618本,商品编号为4814200000(进口关税率:6%,增值税率:16%),总价为40904.90美元,原产国为荷兰;第三项申报壁纸样本250本,商品编号为4814200000(进口关税率:6%,增值税率:16%),总价为19400美元,原产国为荷兰。经当事人自查,该票第一、二项进口货物原产国应为美国,商品编号48142000(进口关税率:16%,增值税率:16%);第三项进口货物币制应为欧元。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52480.67元。...
日期:2023-07-02 18:54:38 阅读:236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