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报关单项下19项货物,其中:第一项发动机(法定第二数量及单位:131千瓦),商品编号84073420.9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1180500美元;第二项变速箱,商品编号87084099.1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420000美元;第三项驾驶室总成,商品编号87082990.00(出口退税13%),FOB总价181332美元;第四至十九项推土机配件等,商品编号均为84314999.0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共计1590968美元。经查,以上货物币制均为人民币,其中第一项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4089092.10(出口退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日期:2023-06-17 22:05:03 阅读:327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