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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发动机属于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梧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2 19:43: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2次

    2021年10月18日,当事人向梧州海关申报进口全新发动机一批,申报货物名称为全新发动机,申报商品共5项,共计36台发动机,前(四)项申报商品编号为8407341000、共计32台发动机,其中A2700104202型号发动机2台、A2700101602型号发动机2台、A2740102315型号发动机16台A2640104103型号发动机 12台,第(五)项申报商品编号为8408201090,其中A6420101409型号发动机4台。经广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鉴定 并出具检验报告,以上申报进口货物中A2700104202型、A2700101602型、A6420101409 型发动机属于旧机电产品。综上,报关单项下第(一)、(二)、(五)项,申报进口货物为旧机电产品,该旧机电产品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关于公布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联合公告)中第19、20项货物,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当事人进口了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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