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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五面体加工中心擅自将减免税货物称作他用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柳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2 19:26:5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69次

    2017年11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埔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了两台龙门式五面体加工中心,该两台龙门式五面体加工中心型号分别为MCR-A5CII30*50、MCR-BIII30*50EA,申报价分别为96200000日元、121800000日元,合计总价为218000000日元。该两台进口设备符合国家鼓励性项目政策,2017年11月8日该公司在柳州海关办理了该两台设备的减免税手续,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为3年。

    2021年3月23日—9月15日邕州海关对当事人进行稽查。通过检查该两台设备的生产清单,和该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等材料,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车身术语》(GB/T4780-2000)、《汽车覆盖件模具设计》(普通高校教材),该两台减免税设备生产加工的部分产品“内覆盖件和车身结构件”等,不在原定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之内。止于2020年11月8日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期满3年内连续不在原定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之内生产加工的时间分别为312天和304天,合计为616天,设备折旧价格为人民币360.49401万元

    经柳州海关计核,应补税款为40.912465万元。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5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即未按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违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1万元整;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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