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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小马力摩托车等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13 14:37:2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6次

    2017年9月9日,当事人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小马力摩托车和全地形车配件,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8711202000和8708999990,出口退税率均为17%,数量分别为150辆和769千克,价格分别为35550美元和3076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分别为小马力摩托车(排量为149cc)20辆、小马力摩托车(排量为124cc)130辆、摩托车配件、发动机,实际商品编码分别为8711202000、8711203000、8714100090和 8407320000,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7%、17%、15%、17%,且小马力摩托车(排量为149cc)、小马力摩托车(排量为124cc)、发动机需要提供出口许可证件。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货物价格为人民币20541.22元;上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47015.52元。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2、货物清单;3、报关单证;4、海关查验记录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和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9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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