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当事人在手册项下以进料加工性质申报进口了多批次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压燃式活塞内燃柴油发动机,其中的QSX15G8型号500KW压燃式活塞内燃柴油发动机和QSX15G9型号563KW压燃式活塞内燃柴油发动机原产地均为美国。2019年3月14日和7月29日,当事人申报内销C47057450057手册项下部分进口保税料件,其中包括上述已进口的QSX15G8型号500KW压燃式活塞内燃柴油发动机47台和QSX15G9型号563KW压燃式活塞内燃柴油发动机2台。但由于当事人的工作疏忽,将其原产地错误地申报为印度,导致漏缴税款。经计核,该案涉案货物价值为6501959.57元人民币,涉及漏缴税款352126.57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相关进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相关缴税凭证及价格核定资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照片、查发经过、稽查资料、“汉阳关计核字2020年第01号”《计核证明书》及清单以及当事人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在申报进口货物时,因工作疏忽导致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8.5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