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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发动机原产地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汉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5 19:16: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48次

      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当事人在手册项下以进料加工性质申报进口了多批次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压燃式活塞内燃柴油发动机其中的QSX15G8型号500KW压燃式活塞内燃柴油发动机和QSX15G9型号563KW压燃式活塞内燃柴油发动机原产地均为美国。2019年3月14日和7月29日当事人申报内销C47057450057手册项下部分进口保税料件其中包括上述已进口的QSX15G8型号500KW压燃式活塞内燃柴油发动机47台和QSX15G9型号563KW压燃式活塞内燃柴油发动机2台。但由于当事人的工作疏忽将其原产地错误地申报为印度导致漏缴税款。经计核该案涉案货物价值为6501959.57元人民币涉及漏缴税款352126.57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相关进口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相关缴税凭证及价格核定资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照片、查发经过、稽查资料、汉阳关计核字2020年第01号《计核证明书》及清单以及当事人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在申报进口货物时因工作疏忽导致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8.5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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