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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婴儿手推车等单耗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石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5 18:42:3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94次

      2018年1月29日当事人在黄石海关备案了进料加工手册备案进口21种原料备案出口多种规格的婴儿手推车、婴儿学步车、婴儿床等其中第3项成品HA2863规格的婴儿手推车备案对应有第1项料件3902100090税号项下的聚丙烯胶粒、第2项料件3908101200税号聚酰胺切片和第13项料件3901100090税号聚乙烯胶粒。2019年7月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请核销该手册3项成品对应上述三种料件的单耗分别为0.463302、0.261467和0.004587,实际单耗应分别为0.12064、0.04566和0.00082,应剩余聚丙烯胶粒38069.95千克、聚酰胺切片23976.29千克和聚乙烯胶粒418.52千克但以上货物下落不明。2019年7月18日黄石海关对该手册核销结案。经黄石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为846526.47元人民币涉嫌漏缴税款143110.07元人民币。

      2018年至2020年间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多次将进口的手册项下第19项料件和手册项下第10项料件擅自外发进行加工。以上料件加工后全部收回后又加工复出口共涉及6006320000税号涤纶针织布共计58572码(折53558米)。经查上述货物共计21票报关单项下进口的涤纶针织布,共计13920.07千克CIF价共计158583.25美元。经黄石海关计核以上货物价值1269454.11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相关手册备案及核销资料、相关进口报关单证、相关加工图纸及用料明细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进出口加工贸易审核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相关发料及收料资料、相关财务凭证、武关黄石缉保字〔2021〕1号"《收取担保凭单》、"黄关计核字2021年第01号《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举证通知》、相关稽查文书资料以及相关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作为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违反了《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4.3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未办理海关手续擅自将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违反了《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外发料件已全部回厂加工复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5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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