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9日,当事人在黄石海关备案了进料加工手册,备案进口21种原料,备案出口多种规格的婴儿手推车、婴儿学步车、婴儿床等,其中第3项成品HA2863规格的婴儿手推车备案对应有第1项料件3902100090税号项下的聚丙烯胶粒、第2项料件3908101200税号聚酰胺切片和第13项料件3901100090税号聚乙烯胶粒。2019年7月8日,当事人向海关申请核销该手册,第3项成品对应上述三种料件的单耗分别为0.463302、0.261467和0.004587,实际单耗应分别为0.12064、0.04566和0.00082,应剩余聚丙烯胶粒38069.95千克、聚酰胺切片23976.29千克和聚乙烯胶粒418.52千克,但以上货物下落不明。2019年7月18日黄石海关对该手册核销结案。经黄石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为846526.47元人民币,涉嫌漏缴税款143110.07元人民币。
2018年至2020年间,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多次将进口的手册项下第19项料件和手册项下第10项料件擅自外发进行加工。以上料件加工后全部收回,后又加工复出口,共涉及6006320000税号“涤纶针织布”共计58572码(折53558米)。经查,上述货物共计21票报关单项下进口的“涤纶针织布”,共计13920.07千克,CIF价共计158583.25美元。经黄石海关计核,以上货物价值1269454.11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相关手册备案及核销资料、相关进口报关单证、相关加工图纸及用料明细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进出口加工贸易审核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相关发料及收料资料、相关财务凭证、“武关黄石缉保字〔2021〕1号"《收取担保凭单》、"黄关计核字2021年第01号”《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举证通知》、相关稽查文书资料以及相关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作为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违反了《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4.3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未办理海关手续,擅自将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违反了《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外发料件已全部回厂加工复出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5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