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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饰面石板征税性质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武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5 12:15:4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1次

      2018年10月29日当事人以报关单申报对美国出口一般贸易货物建筑用饰面石板16900千克并于2018年12月15日申报了出口退税。在该批货物运抵美国尚未办结清关手续之时因美国对中国相关产品开始征 收高额进口税导致买方拒收遂将该批货物运回中国。2019年2月14日当事人申报进口上述货物并提供了相关退运协议、情况说明、未退税证明等单证退运原因注明为外方拒收,但未提供任何关于品质或规格方面的文件。当事人因工作疏忽未仔细审核也没有向当事人进行求证及要求其补充资料即以报关单将上述货物申报进口并将征免性质错误地申报为其他法定。经查该批货物无其他法定免征、减征理由征免性质应当申报为一般征税,照章征税进口。经武昌海关计核以上进口货物价值290286.64元人民币涉及漏缴税款62789.28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相关进出口报关单证及委托申报资料、相关人员笔录、相关情况说明、武昌关计核字2021年第02号《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相关退税资料、相关稽查及核查资料、相关财务资料及相关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因工作疏忽未如实申报货物的征免性质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条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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