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以清单保税进口了账册项下多种货物,其中有税号的野格牌圣鹿香草利口酒,规格为700ML/瓶,申报单价21元人民币/瓶。2021年8月18日,武昌海关对当事人经营的账册项下货物的实际库存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账册项下的野格牌圣鹿香草利口酒实际库存49688瓶,而理论库存应为49848瓶,短少160瓶,共计102.144千克。经武昌海关计核,短少货物价值为5364.88元人民币,涉及漏缴税款2004.88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相关《海关检查记录》及附件、相关计核文书、相关进口清单、相关库存清单及入库登记记录、相关情况说明及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储存等业务,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时发生货物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55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