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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圣鹿香草利口酒数量价格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武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0-24 21:10:0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53次

      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以清单保税进口了账册项下多种货物其中有税号的野格牌圣鹿香草利口酒规格为700ML/瓶申报单价21元人民币/瓶。2021年8月18日武昌海关对当事人经营的账册项下货物的实际库存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账册项下的野格牌圣鹿香草利口酒实际库存49688瓶而理论库存应为49848瓶短少160瓶共计102.144千克。经武昌海关计核短少货物价值为5364.88元人民币涉及漏缴税款2004.88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相关《海关检查记录》及附件、相关计核文书、相关进口清单、相关库存清单及入库登记记录、相关情况说明及企业资料等为证。

      当事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储存等业务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时发生货物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55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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