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电动自行车,申报数量为190辆。经海关查验并检测鉴定,该票货物除电动自行车外,另有锂离子电池组48箱,共计190组。锂离子电池组为危险货物,UN编号为3481。其中,47箱共计186组锂离子电池组包装容器及批号为4G/Y20/S/20,CN/C232505 PI:009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称,因工作疏忽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日期:2023-08-07 19:35:14 阅读:175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