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执行电子手册过程中,存在以下两项违规行为:违规行为一:未按海关规定专料专用,未经海关批准并在未办理余料结转的情况下,擅自将电子手册项下的部分保税料件(聚碳酸酯共聚物)串换至电子手册项下使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海关监管货物,该违规行为涉及货物共计13174千克,货值人民币29.867609万元;违规行为二:在完全领用国产料件(聚碳酸酯共聚物6826千克、外壳/钢铁制9023.703千克)加工为成品后,分别以电子手册名义以“进料深加工”的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涉嫌出口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日期:2023-12-05 17:48:27 阅读:144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