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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保税料件聚碳酸酯共聚物擅自串换保税料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违规邕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5 17:48: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7次

    当事人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在执行电子手册过程中,存在以下两项违规行为:违规行为一:未按海关规定专料专用,未经海关批准并在未办理余料结转的情况下,擅自将电子手册项下的部分保税料件(聚碳酸酯共聚物)串换至电子手册项下使用,未经海关许可,擅自调换海关监管货物,该违规行为涉及货物共计13174千克,货值人民币29.867609万元;违规行为二:在完全领用国产料件(聚碳酸酯共聚物6826千克、外壳/钢铁制9023.703千克)加工为成品后,分别以电子手册名义以“进料深加工”的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涉嫌出口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该违规行为涉及货物共计15849.703千克,货值人民币56.578421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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