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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保税加工涉嫌保税仓货物数量短少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凭祥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12-05 17:55: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27次

    当事人经营保税加工业务时,由于当事人不了解海关的相关规定,未向海关申报将成品运出保税区,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其行为构成《中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当事人警告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3万元整。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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